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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瑤再受挫!賴苡任聲請假處分駁回 法院:告錯對象、身分也不對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6月05日09:13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5日09:11
罷瑤案召集人賴苡任,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主張2階罷免連署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因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隊更換領銜人失敗,日前聲請假處分,主張2階連署書應由連署人送件,而非限於單一領銜人,要求中選會受理他將遞交的連署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定,受理連署機關應是台北市選委會,並非中選會,且「召集人」在選罷法並無規範,當事人不適格,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賴苡任主張,中選會應於6月7日罷免連署期限屆滿日前,受理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連署人名冊,並續行查對;若中選會查對後認為不足法定連署人數,應通知賴苡任補提。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受理立委罷免案連署人名冊的適格機關,應是台北市選委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要求中選「應受理」其連署罷免函,並無依據。

北高行指出,賴苡任主張,領銜人張克晉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時,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就算賴的主張可採,也是備補領銜人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賴苡任只以「早已公眾週知」為由,泛稱他罷瑤團體的「召集人」,但召集人並未存在於選罷法規範,賴也未釋明他聲請的身分適格理由,聲請不合法。

裁定指出,賴苡任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連署人名冊,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也未釋明他與中選會的法律關係,不符行政訴訟法要件,於法不合,故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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