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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金庸小說人物 法院判中國作家侵權賠償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3年05月13日10:41

(中央社台北13日電)金庸生前告中國作家江南抄襲其小說人物的「同人作品案」,終於迎來定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二審判決,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江南賠償人民幣188萬元(約新台幣835萬元)。

綜合廣州日報、羊城晚報今天報導,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金庸筆下的武俠人物,竟出現在江南所著「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成為「汴京大學」大學生。

2015年,金庸發現「此間的少年」描寫人物的名稱均源自他的「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4部作品,且人物的相互關係、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

金庸認為,楊治(江南本名)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他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他的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他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金庸認為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2015年,金庸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治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大陸此前還沒出現過這種抄襲行為被告,本案因而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2018年8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江南等3名被告停止出版發行並銷毀庫存書籍,向金庸公開賠禮道歉;江南應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因為三方都不服,向廣州知識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金庸於2018年10月30日去世,由其遺產執行人繼續訴訟。

據報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編輯:楊昇儒)1120513

-------------【相關新聞圖片】-------------

金庸。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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