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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退伍前2天歡唱!持滅火器砸死人 桃園男自首減刑二審判13年

TVBS

更新於 2024年11月28日08:16 • 發布於 2024年11月28日08:04 • 潘千詩
滅火器。(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滅火器。(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桃園李姓男子去年退伍前兩天跟朋友去平鎮某釣蝦場歡唱,因故與徐男爆發口角,拿起滅火器砸死徐。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認定,李男符合自首規定,依法減刑,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處13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28)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3年7月2日凌晨2時許,在釣蝦場包廂內,因飲酒等事由與徐男發生口角及肢體接觸,李男將徐男打倒在地後,順勢舉起一旁滅火器,朝徐男左後腦敲擊1次,致使徐男顱內出血,腦損傷及血液吸入肺部,經送醫急救仍不治。

國民法官專庭認為,李男鑄下大錯,但和預謀殺人不同,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以及將來復歸社會的可能性等情,判處13年。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李男於案發當天中午主動向警方提交自白書,詳述案發經過,符合自首要件,且願意配合後續調查,有助節省司法資源,依自首規定減刑,原審已綜合考量情節及被告態度等各項因素,刑度不僅合乎罪責原則,也兼顧刑罰應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等目的,刑度落在法定刑的中間,並未過重或過輕,更無逾越或濫用裁量權之虞。

高院認為,本案經過國民參與審判,原審量刑妥適,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也未提出任何量刑不當之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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