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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翁仁賢燒死6親人遭槍決 胞兄:不想領回遺體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4月01日14:21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1日12:52

男子翁仁賢趁家人圍爐時潑汽油縱火,企圖「滅滿門」,釀六死四傷,包括雙親都葬身火窟,去年7月被判處死刑定讞。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曾指,有些罪惡天地不容,如燒死自己6位親人,或是當著母親面前把孩子的頭割斷,「我認為死刑定讞,就該執行。」,其中縱火者指的就是翁。翁的大哥翁仁焜聽聞翁仁賢伏法,說「不想領回遺體」。

2016年除夕夜,翁家大小回龍潭老家團圓,老家餐廳窄小,只有一個出入口,當時開了兩桌,家人入座後,翁先往三合院停放的汽車潑汽油,接著走向餐廳潑灑,再用報紙點燃火勢,餐廳瞬間成煉獄。翁的父母、看護、侄兒、侄媳婦等5人葬身火窟,骨骼炭化,嚴重燒燙傷的侄女事後也不治。另有4名親友也受不同程度燒燙傷,當時有5、6個人聞到汽油味,外出查看,逃過一劫。

翁的家人不斷要求法官判他死刑,但訴訟漫漫,高院更一審再度判死已是3年後。更一審認為生命無價,若不准公權力剝奪恣意殺害生命的暴徒生命,邏輯不通;法律是現代社會的行為準則,要如何適用法律,應考量各國國情、文化、善良風俗、國民情感,不宜全盤接受他國制度、見解。更一審認為,在我國沒立法廢死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

高院曾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沈勝昂鑑定,認翁仁賢難以司法教化、也難再社會化。另外,翁沒有重大精神疾病,不曾看病就診,桃園療養院的鑑定也排除有精神疾病可能性。

最高法院判決中,提到了我國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翁的死刑判決中,更提到了尚未廢除死刑制度的日本實務上所採的「永山基準」,和供美國仍保有死刑的州與聯邦參考的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210.6 (1)關於得以判處死刑之規定作為參考標準,再為檢驗。

永山基準審酌的條件包括犯罪性質、動機、態樣、殺害手段強烈性及殘虐性、結果、犯人年齡與前科、犯後態度、罪責確實重大等。

翁仁賢在審判時表現乖張,不僅多次和家人對罵,也曾斥法官「Fucking,you Know」、「恐龍法官」,高院法官曾質疑「台灣殺六個人也沒關係?這樣不會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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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仁賢縱火燒死父母等6人、5親屬也負傷,高院更一審開庭時,翁對著鏡頭連比4次中指,並作「放屁」之勢。翁去年被處死刑定讞,今遭槍決。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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