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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胡志強不服須繳還163萬溢領退休金 興訟敗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16日22:36 • 發布於 2021年12月16日21:50
胡志強不服繳回163萬溢領退休金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胡志強不服繳回163萬溢領退休金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首次上稿 12-16 22:30更新時間 12-17 05:5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民黨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因「黨職併公職」被考試院銓敘部作成原處分追討溢領退休金163萬多元,胡志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判胡志強敗訴;可上訴。

考試院銓敘部依2017年5月10日總統蔡英文公布施行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核算胡志強「黨職併公職」年資共計10年10個月,共計溢領163萬9777元,以原處分要求繳還。胡志強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北高行由審判長陳心弘、陪席法官林淑婷、受命法官郭銘禮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指出,胡志強於1975年9月至1985年7月任職民眾服務總社的前段年資完成後,受聘擔任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屬後段年資,並借調至世界反共聯盟(世盟)及亞洲太平洋反共聯盟(亞盟)服務。

合議庭認為,胡志強在前段年資才適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公務人員採計要點),後來受聘擔任副教授,則適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專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要點」(教育人員採計要點)。

然而,無論公務人員採計要點或教育人員採計要點,均有一前提要件才能適用,即,具有「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具有教育人員的法定任用資格者」。

合議庭指胡志強擔任副教授前的前段年資9年11個月,並未具備相關資格,因此並不適用教育人員採計要點或公務人員採計要點,至於後段年資11個月,也與教育人員採計要點規定不合,因此,考試院銓敘部追討163萬9777元溢領退休金並無違誤,判胡志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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