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次通姦罪釋憲案是在20年前,由時任法官的葉啟洲聲請,後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當年所有大法官一致認為,通姦罪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政大教授葉啟洲,2000年擔任高雄地院法官,他當時審理通姦案的被告生了小孩,認為一段不被祝福的關係下所產生的、無辜的新生命不應該、也不需要在這樣殘酷的遊戲規則下被犧牲。他主張,通姦罪的存在,表面上是對性自主權的不當限制,實際上是刑法嘗試對於人格與內心感情世界所作的無效果規範,通姦罪違反憲法相關規定屬於無效,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主席、時任司法院長翁岳生及吳庚、王澤鑑、賴英照共17位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的情感及信賴等關係,通姦罪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的性行為自由,是不得已的手段。
大法官們指出,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的法意識,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有其一定功效,是可以用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的立法目的,且將通姦行為處罰限於必要範圍,未牴觸憲法。
當年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後,法界也有許多批評,認為大法官對於為何通姦罪可以「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究竟有無實際的證據?難道已將通姦除罪的多數國家就無法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