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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督察非禮兩女警 罪成囚10周 官:不信納裝備意外碰到

港新聞 Kong News

發布於 04月24日01:43

一名38歲時任男見習督察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期間,先後在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內非禮兩名女同袍,另涉襲擊一名女警學員。案件今(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定兩項非禮罪成、襲擊罪則罪脫,指被告在工作場所對女性同袍不尊重,行為嚴重,以身試法,就兩項非禮罪各判囚5周,分期執行,共判監10周。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楊孟羲(38歲,報稱公務員),被控兩項非禮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外非禮女事主X;另於2023年11月某日在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女事主Y;以及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另一辦公室內,襲擊女警Z。

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兩宗非禮案中的女事主供詞清晰直接,X形容當時被人以手背由右至左掃過臀部約一秒,並立即發出驚呼,回望即見被告一人經過;Y則指自己彎腰綁鞋帶期間亦遭同樣手法觸碰臀部,並在事後兩星期向同學透露事件。

被告辯稱事發時是裝備如手套、槍袋或步槍不慎觸碰對方,惟陳官不接納,認為X所述觸感連貫且有力度,並非裝備「揈吓揈吓」所致;而Y與被告有20厘米身高差,若以槍袋所致,應接觸腰部而非臀部。陳官裁定被告故意觸碰,構成非禮。

至於普通襲擊控罪,案情指被告涉嫌多次大力捏Z的雙肩。陳官考慮被告與Z關係良好,案發時又有讚賞言詞,形容行為或屬鼓勵,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初犯,品格良好,定罪已斷送其公務員生涯,懇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但陳官指出,被告身為紀律部隊人員,卻在工作地點非禮同袍,對女性極不尊重,強調須判處監禁以示阻嚇。被告最終就兩項非禮罪各判囚5周,分期執行,共判監10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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