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從清拆令遭定罪 三業主被判罰款逾12.7萬元
三名業主涉嫌不遵從清拆令,昨日(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27,840港元。
首宗個䅁涉及上水古洞路一幢獨立屋地下及天台上的三個搭建物,面積共約63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76,120港元,當中36,12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大埔半山洲一幢村屋地下的搭建物,面積約43平方米。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1,720港元,當中21,72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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