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升0.6% 法援署擬增財務資格上限
香港法律援助署每年檢討財務資格限額,即申請人財務資源上限,以及署長第一押記,即普通法援勝訴後,署長優先從討回金錢/物業收回訟費,但豁免子女贍養費及配偶按月贍養費兩筆。該署指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升0.6%,建議財務資格限額及署長第一押記指定款額上調0.6%,每年額外開支約17萬港元。
政府建議,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現時的約44.9萬元,調整至至建議的約45.2萬港元;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現時的約224.8萬港元,調整至建議的約226.1萬港元。在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方面,政府建議第18A(5)條的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款額,由現時的9,730港元,調整至建議的9,790港元;第19B(1)(a)條的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款額,由現時的約11.6萬港元,調整至建議的11.7萬港元。
文件指如實施有關建議,估計法援署每年會招致約17萬港元的額外經常開支。至於有關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建議調整估計對政府收入影響輕微。有關落實修訂財務資格限額和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所涉及的額外開支和工作量,將由法援署的現有資源承擔。
現時凡財務資源不超過449,620港元的人士,均符合根據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申請法援的財務資格;《法援條例》訂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相應上限為2,248,110港元。根據政府在1999年9月就《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會每年檢討,以計及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反映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
現時法援受助人如從獲批法援的訴訟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便須按《法援條例》的規定,從有關訴訟所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物業,向法援署署長清還一切與訴訟相關的費用及開支。這些費用及開支的款項稱為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過,根據《法援條例》第18A(5)條,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適用於就配偶或前度配偶的贍養而支付的款額,上限為每個月支付的首9,730港元。
另外,在收到按《法援條例》第19條或第19A條3付予法援署署長的一切款項後,法援署署長可根據《法援條例》第19B(1)(a)行使酌情權,就任何人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減少其保留的款項,但款額以不超過116,420港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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