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草案恢復二讀 可囚1年罰50萬
立法會今日(11日)恢復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草案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罪行,如將公屋單位未經授權而出租、佔用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1年。
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表示,條例草案目的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賦權或授權人員在指定情況下,要求相關人士提交身份資料及延長檢控某些罪行的時限。
他指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建議,亦要求政府訂明「嚴重濫用公屋」定義,避免市民誤墮法網。他表示,當局指房委會執法時會從常理角度出發;條例草案生效前主動交回公屋者,不會被追究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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