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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車牌查冊被控 《大公報》記者准簽守行為結案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1年06月17日11:53 • 發布於 2021年06月17日11:53
被告黃偉強。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後,再有記者亦涉在報道中公開車牌車主資料,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指,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受僱於公司,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案件。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乃撤銷控罪,下令記者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及須支付堂費$1000 元。
徐官則指本案與《鏗鏘集》編導一案大致相同,控方強調曾參與鏗鏘集查冊案,其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庭上讀出案情指,大公報於2020年8月16日刊登頭版報導,內容稱記者遭神秘私家車跟蹤,並刊出大公報車輛WW5399於去年8月15日被車牌WS7288的私家車跟蹤,內容又指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成員跟蹤及以粗口辱罵,並向運輸署取得車輛登記證書,大公報刊登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及車主姓名。
車主承認曾拍攝大公報車輛,但否認知道車輛由大公報記者駕駛。2020年8月15日大公報向運輸署提交申請,申請人為黃偉強,查冊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庭外被記者追問為何本案以守行為了事,李僅重複「一次事件、無案底、受僱」。記者追問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同樣受僱,李指蔡玉玲正在上訴,未能透露細節。有記者問及本案以傳票檢控,蔡則以控罪書形式檢控,標準是否一樣,李回應兩者沒有分別,同樣可判罰款及判監,並強調兩案標準一樣。
47歲被告黃偉強為大公報記者,控罪發生於去年8月15日在香港為取得WS7288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翻查資料,《大公報》當時曾發聲明,指2020年8月14日晚,大公報記者在香港堅尼地城附近採訪時,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和幾名身份不明人士突然包圍採訪車,粗言辱罵更欲拉記者下車。《大公報》批評許智峯公然違反政府法例,斥其身為公眾人物,以所謂「被跟蹤」為藉口,製造事端,糾集不明身份人士恐嚇威脅記者,所作所為嚴重踐踏了新聞自由,侵犯了記者人權和正當的採訪權益。
就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及大公報記者分別涉及的車牌查察案的判刑結果不同,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律政司指出,一般而言,在安排簽保守行為時,犯罪者需要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和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守行為。控方決定是否接納簽保守行為時,亦必須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悔改等。假若案件中的犯罪者並不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的安排,案件未必適合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法庭記者:王永欣
建立時間10:47
更新時間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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