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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過路孕婦捱車撞亡 貨車司機危駕罪成3.3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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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on.cc 東網
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

一名懷胎4個月的孕婦,於2024年初在觀塘駿業街橫過馬路時,被一輛由海濱道轉入的貨車撞倒,最終傷重不治。肇事貨車司機於事後被捕,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日(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出,被告為轉彎時不須偷位而貪方便,取巧地在左一線停留過長時間;而他在轉彎時雖沒有超速,但不超速也不一定安全,且他在碰撞發生前1.3秒才看到事主,被告大約有3秒未有處理盲點問題,在該段時間未達合格謹慎司機的水平,終裁定被告罪成。林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聽取求情及判刑,並指幾乎一定會判處被告監禁式刑罰,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林官裁決時指出,案發時,駕駛貨車的梁為右轉入駿業街時不須偷位而貪方便,取巧地在左一線停留過長時間,而事主當時觀察左二線,判斷安全後繼續過馬路,察覺到梁時往回走但來不及,結果被撞到;梁在明顯右轉時不但沒有減慢車速,也沒有打燈提醒。

林官續指,梁的右轉時速為30公里,該路段限速為50公里,雖不超速但也不一定安全;他接納梁當時觀察前方、左方及右方時並未看到行人,直至碰撞發生前1.3秒才看到事主,而事主自踏出馬路至碰撞發生有6秒時間。法庭明白司機在路人完全踏出馬路時才知道他要過馬路,所以將事主踏出馬路至梁發現她在路上的4.7秒間隔減至對梁有利的3秒,裁定梁大約有3秒時間未有處理視線盲點問題,梁在該段時間未達合格謹慎司機的水平。他不同意辯方所述梁只是不小心駕駛,梁的駕駛情況發生意外顯而易見,導致事主及其腹中胎兒死亡,終裁定梁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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