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撞倒孕婦致死 危駕罪成3.31判刑 官:駕駛方式遠遜合理謹慎
孕婦在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連胎兒不治。區院法官林偉權周二(3 日)裁定 59 歲司機罪成,並指監禁無可避免,押後至 3 月 31 日判刑,被告准保釋候判。
官指事主並非魯莽過路,她曾停頓以判斷來車情況,確認沒車輛轉入,當她見到被告的貨車時亦已調頭走回行人路,但仍被撞倒。被告明知要右轉但沒及早轉線,「貪方便」在接近路口時才右轉,入路口亦沒打燈、車速不減反增,駕駛方式遠遜合理謹慎的司機。
官:「貪方便」近路口才右轉
錄口供時說謊
控方案情指,案發於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孕婦事主陳健晴正橫過過路處,而被告沿海濱道駕駛中型貨車,在沒打燈下右轉進入駿業街,車頭撞到事主致其倒地。案發時是被告當日第三次駕駛該貨車並駛經該路段。
政府專家認為被告明知要轉入駿業街,卻在海濱道左一線行至接近行人過路處,才切入左二線。
官裁決時引述辯方爭議控方專家沒駕駛貨車的經驗等,但官認為專家根據其觀察作出判斷,辯方的批評沒有客觀基礎。辯方又指,事主並非「連續」過路,被告難以預測其路線,但官認為,被告理應看見事主並作合適反應。
而控方提及,被告明知要轉入駿業街,卻大部分時間行駛左一線,令行人無法及早發現貨車要右轉。至於被告在錄影會面稱,當時大部分時間在左二線行駛,但官指出據閉路電視,當貨車駛近路口,被告的一半車身尚在左一線時,他已開始右轉。
被告熟悉該處路面,必然知道要右轉入駿業街,他理應及早轉入左二線,但他因「貪方便」,駛近路口才由左一線轉右。而被告在錄影會面說謊,皆因他明知做法不當,他明知要及早轉入左二線。
官:事主曾停頓觀察來車
官又指,事主並非魯莽過路,她有稍等才步出馬路,之後亦一度停頓一至兩秒以判斷來車情況,確認沒有車輛轉入,感安全才過路。而當她見到被告的貨車時,已調頭走回行人路,但仍被貨車撞倒。被告亦沒有打右指揮燈,若被告有打燈,可提醒行人貨車要右轉。
至於專家指,被告行駛近行人過路處沒有減速,反而加速。官提及,該處車速限制為每小時 50 公里,而當時被告的車速由約每小時 28 公里,增至約每小時 35 公里。被告並沒有超速,但亦不應在該處加速,其車速屬過快,不符合實際情況。
官:被告有 3 秒時間可發現事主
官續分析指,事主由步出馬路至被撞倒大約有 6 秒時間。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當時他留意不到事主才轉右,直接撞倒事主才發現對方。官續指,考慮事主位置、被告的反應等,被告仍有 3 秒時間可發現事主。
專家證人認為雖然被告位置有盲點,但他只要傾側頭部便可看見事主。
官認為,被告並非首次駕駛貨車,明知車輛有盲點應知悉如何應對,而被告有 3 秒時間、只要他傾側頭部便可發現事主,而 3 秒時間並不短,駕駛時「每一秒都很重要」。
官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屬不小心,認為其駕駛方式遠遜合理謹慎的司機。被告危險駕駛導致事主及其腹中胎兒身亡,裁定危駕致死罪成。
控方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有 12 項案底,涉及毒品、賭博等,與交通無關,但有一項交通相關的罰款,發生於 2022 年,涉及沒有遵從交通標示。辯方則指被告患腎石、事發後亦要到精神科覆診,已把車牌交還運輸署,沒有再駕駛。
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4 年 1 月 9 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 SH3222 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DCCC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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