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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思而行】解讀港版國安法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5月27日19:38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7日19:00

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韓正透露,港版國安法是去年十月的四中全會後拍板立法。重溫提及國家安全的原句是「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當時消息傳出後惹來熱議,說是中央指令廿三條再臨。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即使港澳辦、中聯辦換馬,硬任務照樣完成,如今以附件三形式落實,不妨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方面去解讀。

法律制度自然是兩會講及的「決定+立法」方式。前者屬宣示性及原則性,草案文本已網上流傳廣泛報道,今天將會通過。後者則會是實質性的法律,傳聞會詳細至刑責和罰則,最快兩個月後執行。法案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四項罪行,假如將來要取締「港獨」組織、凍結眾籌平台資金,或是請回「望北樓」富豪,將有多一條法律渠道。

香港現有的叛逆罪、《反恐條例》和《社團條例》具相關元素,應是新法的基礎,也許亦需修訂《公司條例》下的解散及清盤安排。與廿三條相比,顛覆罪的對象由中央人民政府擴闊至國家政權,可能涵蓋衝擊政總及立法會等行為,而爭議較大的竊取國家機密罪和煽動叛亂罪並未包涵其中。條文尚在擬訂,如何符合普通法觀念和《約翰內斯堡原則》以平衡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並遵守《國際人權公約》,有待釐清。

目前,澳門模式是執行機制的唯一參考。香港很可能設立由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主要官員組成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匯報。跨境執法永遠是敏感話題,李波、鄭文傑、林子健事件鬧得滿城風雨。如果國安與港警同時執法,跟美國一樣出現CIA與FBI搶犯亦非不可能。儘管現時談擴大警權是冒險犯難之舉,不過留意四中全會的提法是「支持特區強化執法力量」,相信傾向由香港紀律部隊執法,如有需要加上國安部門提供培訓和協助情報工作。

港人擔心北上受審,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強調由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意味香港的司法機構將會處理相關罪行。不過司法程序有不少疑問,連建制派也未聞共識,莫講說服市民安心。有建議在香港設立專門法庭,由中國籍法官審判,終審法院的外籍法官能否處理上訊案件?國家安全罪行經常牽涉秘密資料,所以不宜公開聆訊,而香港只有在極少數情況,如為保障兒童權利才會閉門審訊,這套習慣會否改變?

受到各式各樣的香港末日論渲染,突如其來的香港國安法註定在亂局中掀起軒然大波。上周港股大跌市,移民成為網絡熱搜詞,恐慌性退出聊天群組,卻是市民的即時反應,箇中恐懼何其真實。普羅大眾和國際商會期望知道清晰細節,中央與港府的解說工作不能草草了事,若民氣再惡化,受傷的始終是香港社會。

潘學智(民主思路聯席召集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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