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女童遭其母撞破 19歲男青年當場被捕 判囚4年2個月
時年19歲的男青年涉於2024年在天台屋企圖強姦12歲女童X,被X母撞破,當場被捕。他被控一項企圖強姦罪,案件今(19日)於高院聽取答辯及判刑,該男承認控罪,暫委法官李頌然判刑時指被告與X年齡相差大,其在犯案時沒有使用安全套,考慮其及早認罪、案中沒有暴力因素等終判其囚4年2個月。
被告黎址璫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9日在沙田一天台屋中企圖強姦女童X。李官判刑時指黎與X約相差7歲,年齡差大、黎在犯案時沒有使用安全套,而案發時若非X母撞破,黎很可能已完成犯罪。X更因此案有創傷後遺症,曾兩次轉校但仍須承受謠言壓力。李官考慮黎及早認罪、其之前沒有案底、案中沒有暴力因素等,終判其囚4年2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X就讀中一,她在案發前幾個月經社交媒體認識黎。案發當日晚上約9時,X與小學同學在一公園喝酒,她在社交媒體上發文指自己喝醉了,黎回覆及提議前去陪她,X同意。約11時,2人見面後去另一公園聊天,X稱感到頭暈及想睡,黎提議陪她回家,X再次同意;她因不想母親得知自己喝了酒,所以回家時帶黎去了天台屋,隨後馬上睡下。
約12時半,X母聽見天台傳來異響上去察看,驚見全身赤裸的黎覆在上身只穿背心、下身赤裸且雙眼緊閉的X身上。黎馬上站起,X母質問他在做甚麼,更問其年齡。黎謊稱自己17歲、甚麼都沒有做,更試圖離開現場,惟被X母阻止。X母拍下黎的背部照、身份證照等,更拿出紙筆要黎寫下他做錯了甚麼,黎寫自己做錯了,他因淫慾而脫下X及自己的褲子。警方於約1時半到場,喚醒X並將其送院,後當場拘捕黎。
黎在警誡下供稱X在天台屋睡下後,自己突然很想跟她性交,所以碰了她的胸部及私密處,更脫下X的短褲及底褲,開始自慰,最後在X的腿和肚上射精。
法醫病理學家在X身上及私處沒有發現外傷,但未能證實或排除曾發生性交;而X的外陰拭子樣本中有發現屬於黎的DNA。
案件編號:HCCC 3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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