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嚴懲僭建及危險建築 拒驗樓罰6000元 不驗窗罰3000元
發展局今(13日)提出《建築物條例》修例建議,要求加快樓宇檢驗和修葺,並引入定額罰款機制,不遵從驗樓通知可定額罰6,000港元;不驗窗則罰3,000港元,亦加重檢控罰則4倍至20萬港元。建議又引入新罪行,逾期未執行檢驗而導致傷亡或財物損毀,最高罰款30萬港元及監禁1年。
針對僭建物處理,發展局建議以體恤態度合情合法處理,更多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而風險低的工程為「指定豁免工程」種類,包括指定高度以下的可收合遮篷和晾衣架等;部分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例如符合指定尺寸的簷篷、冷氣機支架、圍封露台、招牌等常見「小型僭建物」,由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一次性或定期檢核後予以保留。
執法方面,發展局建議引入定額罰款,針對未有按《條例》修訂後而進行的新「小型工程」或未經檢核的現存「小型僭建物」,建議就不遵辦清拆令引入10,000港元定額罰款;以及新增再次定罪罰則:如施加定額罰款後仍不遵辦清拆令,屋宇署可提出檢控,首次定罪的最高罰則維持200,000港元及監禁1年。我們建議加入新條文,如再次定罪,最高罰則會增至罰款400,000港元及監禁1年,以加強阻嚇力。
至於近似去年紅山半島事件中,會威脅公眾安全或嚴重違法的「嚴重僭建物」(例如圍封天台搭建物、僭建地庫、搭建平台/後巷構築物等),社會普遍認為從保障市民安全和政策公平角度而言,不應容忍,必須予以取締,發展局提出賦予屋宇署更多執法工具,例如提高不遵辦清拆令的罰則和新增再次定罪罰則:由最高罰款200,000港元及監禁1年提高至300,000港元及監禁2年,如再次定罪則提高至600,000港元及監禁2年。
至於現有條文列明「明知」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才違法,局方建議刪除「明知」字眼,降低檢控門檻。換言之,對於未向屋宇署呈交圖則並獲得批准便展開僭建工程,只要有合理懷疑情況與某業主及╱或專業人士有關,屋宇署便可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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