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前副部長劉志強受賄 判囚13年
司法部前黨組成員、副部長劉志強受賄案件,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2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27萬港元),同時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在庭審中,被告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經審理查明,劉志強2007年至2024年4月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青海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財物共計4,245多萬元(約4,627萬港元)。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志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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