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欠交租賃通知書等罪 41名劏房業主被判罰逾8.8萬元
41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相關規定,分別於上周五(9日)及今日(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88,400港元。自該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1,040宗個案,共涉及613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至34,800港元,合計總罰款共1,721,310港元,另有334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上述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支付不屬相關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共8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9,2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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