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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律師認藏毒押9月判刑 控方提修訂控罪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04日05:06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4日04:58

年輕男律師於本年‪2月‬在‪荃灣新麗苑‬附近因藏毒被捕,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和一項管有第I部毒藥罪。案件押後至9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官報告。
29歲被告鄭啓雋,報稱律師,原被項3項罪名,包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第I部毒藥和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毒器具罪。控方今於庭上提出修訂控罪,撤銷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毒器具罪,將該控罪納入管有危險藥物罪。
控罪指,鄭於2019年2月28日,在荃灣新麗苑外,管有3.11克的「冰毒」、3片「昔多芬」,以及一個含有「冰毒」的玻璃管帶有燈泡形開口的結晶體。
法庭記者:陳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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