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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名泰富證券前RO黃麗璇重投業界6個月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6月04日10:45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4日10:45 • on.cc 東網

香港證監會禁止名泰富證券的前負責人員兼執行董事黃麗璇重投業界6個月,由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止,因她沒有適當地管理信貸風險和識別及報告客戶的可疑交易模式。

證監會調查發現,在2021年1月,於3名現金客戶在名泰富證券開立帳戶並只存入1萬元到各自的帳戶後不久,該行在沒有收到該3名客戶的申請的情況下,向3人各批授4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交易限額。該等交易限額應名泰富證券大股東的要求成功獲批,惟無對3名客戶的財務狀況進行妥善盡職審查,而其中一名客戶獲批的交易限額為其所申報的全年入息的十倍。

於交易限額獲批後不久,該3名客戶動用了該等限額,進行與其中2名客戶的財務狀況並不相稱的交易,且呈現可疑特徵,理應引起名泰富證券對潛在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的合理懷疑。不過,該行沒有將該等交易識別為可疑交易並作出跟進,或確保能夠及時地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及證監會報告有關交易。

證監會認為,名泰富證券沒有維持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信貸風險獲得適當的管理,亦沒有維持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識別、查驗及報告可疑交易模式,違反《操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風險管理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該行缺失可歸因於黃麗璇在關鍵時間沒有履行作為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絕不能盲目跟從公司股東或控權人的指令。在面對不尋常或可疑的要求時,負責人員應有獨立的判斷,並在適當情況下進行盡職審查,然後方可應要求而行事。

魏弘福續指,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其政策和監控措施行之有效,以防止公司被用作進行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等違規行為。

證監會在決定對黃麗璇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名泰富證券的缺失屬嚴重性質,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黃麗璇在證監會進行調查時,坦率承認她在評估可疑交易方面的不足之處;及她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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