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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林卓廷等12人提上訴 法庭聽畢各方陳詞押後裁決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7月17日05:04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7日05:04 • on.cc 東網

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的47名泛民人士,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指是始作俑者的戴耀廷等共31名被告認罪,14人受審後被定罪。林卓廷等12人提上訴,聆訊今(17日)繼續在西九龍法院進行。上訴方指原審量刑時未能分辨各被告罪責,起點過高,減刑幅度亦不足。律政司一方強調,本案牽涉顛覆政權,癱瘓政府運作,案情嚴重,刑罰完全合理。上訴庭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書面裁決理由會在9個月頒布。

12名上訴人包括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何啟明、鄭達鴻、余慧明、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吳政亨、楊雪盈及黃子悅。其中何桂藍只不服定罪,認罪的黃子悅則只就刑罰提上訴。黃子悅因參與2010年11月理大相關暴動,判囚37個月;鄒家成則因七一立法會暴動,囚61個月15天。兩人代表大狀均指,從量刑整體性考慮,原審下令初選刑期跟暴動案刑期全數分期執行是錯誤。

代表余慧明的大律師稱,余犯案的出發點想香港好,並非個人得益。無論她的方式是否正確,判刑時也應立入考慮。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稱,本案串謀計劃不涉暴力,一切只在初步階段,各被告的協議亦屬朦朧。以案件嚴重程度及楊的罪責,判囚6年半是明顯過重。何啟明代表大狀建議,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應為5至6年監禁。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認為,兩人應被歸類為其他參加者,刑期應為3年或以下;若上訴庭不同意,把兩人歸類為積極參加者,刑期則應為4年。

代表鄭達鴻的大律師指,鄭是受他人誤導才犯案,這是有力求情因素,原審未就此給予合適的減刑幅度。就梁國雄的刑期,大律師引述原審判決指,法庭過往已曾就梁的社會貢獻減刑,因此拒絕在本案中,再就這點扣減刑期。大律師認為原審決定不正確。律政司一方回應時表示,原審就社會貢獻等因素減刑,僅屬酌情。本案串謀計劃牽涉癱瘓政府運作,以圖顛覆政權,案情嚴重,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起點完全合理,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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