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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認向疑犯索款 稱「一時想歪」 還押至3.1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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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on.cc 東網
男警今於區院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現年29歲的時任男警,涉於約兩年前調查一宗強姦案時,獲悉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後卻向疑犯誣稱已為他「拆掂咗」,向他索取6萬港元以支付女報案人作和解。該名疑犯最終報案,男警今(23日)於區院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因對男疑犯不獲起訴感到氣憤,「一時想歪」藉此替女事主取得賠償。法官則指斥被告出於一己私欲犯案,即使是以自己方法執行心中正義,亦有其嚴重性,並影響警隊聲譽。法官決定先提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至3月10日判刑。

29歲被告吳偉峰,承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發時間為2024年4月26日至28日。他另被控企圖欺詐罪作為交替控罪,該控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案情指,案發時吳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他在2024年1月起,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該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為16歲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與X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吳於同年3月26日前往X的住所拍照取證,他其後告訴X案件的發展會對X不利,因為法庭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偏向相信女性投訴人的證供,着X應聘請律師。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就該宗強姦案不對X提出檢控,翌日下午起,被告透過WhatsApp聯絡X,聲稱已為X「拆掂咗」強姦案,並虛假地向X表示,X向Y支付6萬港元,Y才不再追究。被告稱,Y須於3天後回覆律政司,故他要求X立即付款,可向家人求助。X把事件告訴父親後,於同月28日報案,其間被告仍催促X付款。被告於同月29日被捕。

辯方今求情指,吳任職警員,月入逾4萬港元,並呈上19封嘉許信及包括吳的上司撰寫之求情信。辯方續指,吳在2017年入職警隊,紀錄良好,當時因案件調查已久,惟律政司最終決定不起訴X感不忿「一時想歪」,想為Y索賠,惟未有與她商討便自行做決定,吳的上司亦指信被告不會為金錢而做出愚蠢的事。法官則表示吳為一已私慾犯案,即使他是為執行心目中的正義,但他事後有催促X付款,並非一次就知錯,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辯方稱,被告已明白其行為影響到警隊,他已失去工作及為此付出代價,望可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法官最終只提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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