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性侵案 母親及其前男友判監4年 另一名前男友重囚16年
一名女童在8歲至10歲期間,疑先後遭母親兩任男友性侵,女童母親另被指要求女兒及其補習老師隱瞞性侵一事。涉案兩名男子分別否認4項非法性交及8項非禮罪,女童母親則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女童母親及其兩任男朋友被陪審團裁定合共13罪均罪成,而女童母親及其中一名前男友於審前分別承認7項虐兒罪及6項非禮罪。高院法官張慧玲今(2日)判處涉及10罪的女童母親其中一名前男友重囚16年,其餘2人則各被判囚4年。法官斥責3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涉10罪的被告更「培慾」女童侵蝕她心靈,令她自我形象極其低落故決定重判。
3名被告分別是全志明(現年53歲),他持雙程證來港;李錦輝(71歲)及匿名女被告N.D.(49歲)。當中全被裁定於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4次在大埔大光里寶豐樓一單位與女童X非法性交,他另外承認6項非禮罪,涉及5次非禮X,及一次非禮X的胞妹Y,今被判囚16年。李則被裁定於2017年,在粉嶺昌盛苑及大埔某單位共8度非禮X,今被判囚4年。至於X的母親、被告N.D.,則被裁定於或約於2023年4月1日妨礙司法公正,包括要求一名蔡姓女子不要向警方舉報全志明性虐待X,她另承認7項虐兒罪,即4度故意襲擊和虐待X,以及3度故意襲擊和虐待Y,今被判囚4年。
同意事實指,女童X於2009年出生,女童Y於2011年出生,被告N. D.是兩人的母親。2018年法庭頒令「N. D.」跟丈夫離婚。2017年時,李錦輝是N. D.的男友;全志明則在2019年成為N. D.的男友。全志明承認的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寶豐樓單位午睡期間,親吻X的嘴唇、隔着X的衣服撫弄X的胸部、搓揉X的私處,用X的手斷斷續續地左右搖擺自己的陰莖、把X的內褲脫去;亦曾把X抱到自己身上,用陰莖摩擦X的私處及舔X的乳頭。他又曾在2019年7月趁與當時8歲的Y獨留家中時,摸Y大腿、脫下Y褲子、以陽具摩擦她私處約8下。
N.D.承認的案罪之案情則指,她在2022至2023年,責罵當時13歲的X及11歲的Y沒有做好家務,並用膠衣架打X手臂及左腿,腳踢Y小腿。她亦曾大罵X用微波爐加熱肥皂並燒焦肥皂,用雙手連番打X的頭部及臉部,同時用粗言穢語罵X、再拳打X胸部兩下,令X呼吸困難並站立不穩。她亦當認為X及Y犯錯時,會懲罰2人跪在暗黑廁所數小時、猛打臉打頭,並粗言穢語大罵她們,更曾扯Y頭髮拖行兩米等。
案件編號:HCCC 297、29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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