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紀委前副書記受賄 一審獲刑12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0日)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紀委前副書記、省監委前副主任陳笑波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38萬港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陳笑波先後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委書記,澄邁縣委副書記、縣長,屯昌縣委書記,文昌市委書記,海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置土地、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7年至2024年,陳笑波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3,735萬多元(約4,210萬港元)。
陳笑波1965年出生,江西樟樹人。2024年10月受查,翌年4月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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