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風波 鑫鼎鑫董事加控至7罪 案件押3.10再訊
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涉嫌冒充他人公司商標取得5,294萬港元合約,為港島和部分離島的政府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桶裝飲用水。涉案公司的男股東及董事早前被控欺詐等5罪。案件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表示再加控「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及「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銷售用途」罪,另外食環署及海關亦向「鑫鼎鑫」發出6張傳票控罪,兩案今一同處理。裁判官最終應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3月10日再訊,以等待轉介往區院的文件,被告須續還押。
被告呂子聰(61歲,報稱商人)原被控一項欺詐罪,但案件於上周二(6日)再訊時,被告被加控一項企圖欺詐罪,及3項作為交替控罪的使用虚假文書的副本罪。而在今日,控方又再加控兩罪,現時被告共面對7項控罪。另外,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亦被票控6項控罪,兩案今合併處理。
現時的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1日至8月16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向政府物流服務署虛假陳述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由樂百氏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自我證明》及《自我聲明》為真實,並誘使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2025年6月26日與其簽訂價值5,294萬港元的瓶裝飲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
被告亦被控於2025年8月11日向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3份申請人為「鑫鼎鑫」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水樣本的檢測報告為真實,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物流署於同年6月26日,簽訂為港島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的合同下,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被告又被指於同年7月18日至8月13日,向政府供應了32,081支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樽裝飲用水;及在同年8月25日左加在新界上竹園竹攸路管有2,057支樽裝飲用水,用作出售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該等樽裝水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
案件編號:ESCC 2157/2025、ESS514-515/2026 、ESS604-605/2026、ESS878-87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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