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二日求情|辯方:陳沛敏盼早日獲釋與丈夫共度餘生 林文宗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勾結外力等 3 罪成,連同認罪 8 人,自周一(12 日)起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連兩日完成求情,3 位指定法官押後判刑,法官杜麗冰表示,會盡快通知各方判刑日期。
周二(13 日)主要處理 5 位前《蘋果》高層的陳詞。陳沛敏一方指,陳曾反對黎智英提出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又指她在求情信提到,當初對感不妥的事情,應採取更堅定立場,現感到非常後悔。
辯方指,陳關注公眾利益、熱愛新聞工作,盼早日獲釋照顧 88 歲患腦退化症母親,與丈夫共度餘生。林文宗一方則力陳,林角色有限,僅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
第二日求情,庭外早上有約 70 人在法院外排隊。記者現場所見,首 40 人大部分均戴帽及口罩,背對記者鏡頭,未有回應提問。黎智英太太李韻琴、陳沛敏丈夫鍾沛權、政治漫畫家尊子、記協前主席岑倚蘭等,早上約 9 時半先後抵達法院。警方在法院外繼續嚴密設防。
黎智英向親友抱拳、雙手合十
黎智英、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及李宇軒 4 人周一已完成陳詞,周二繼續處理餘下 5 位前《蘋果》高層的求情。
開庭前,眾被告由懲教人員押解下步入被告欄。馮偉光及林文宗入庭時分別向公眾揮手、點頭打招呼,陳沛敏則向法律代表給予指示,張劍虹不時望向公眾席。較遲入庭的黎智英向親友抱拳、雙手合十及揮手打招呼。
辯方:盼官量刑考慮被告角色有限
法官李運騰周一指,勾結外力罪僅分為兩級,最嚴重的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一個條件,並非如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嚴重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關注量刑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引述「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法官必然已裁定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關鍵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有助評估罪行的嚴重性」。
李續指,控方周一也提及上述因素,重申即使勾結外力罪,沒明確提及「首要分子」字眼,法庭量刑仍須考慮有關因素。他指,若法庭視陳為「罪行重大」被告,基於其角色有限,盼採納最低刑罰,即以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應受惠於《國安法》第 33 條,獲 50% 減刑,即減至跌出刑罰下限。
辯方:陳對法律無知、曾反對黎計劃
李國威指,陳沛敏案發時已辭職,李運騰指出陳後期才辭職。李國威同意,指陳沛敏在首次被捕獲釋後辭職,數天後《蘋果》停刊。李運騰關注,辯方提到陳「不幸情況」,但似乎沒明確將其健康狀況作為求情因素?
李確認,並在法官追問下解釋,陳任職《蘋果》期間,基於身體情況由總編輯改任副社長,以減輕工作量。李國威指,已向法庭呈交陳醫療報告、丈夫鍾沛權的信件,充分提及其健康狀況,指陳現時已康復,惟需要持續護理。
李國威指,另一求情因素為對法律無知,指黎於 2020 年 8 月被捕時,警方指與新聞材料無關,公司的法律部亦沒給予特別警告。他續指,陳曾反對黎智英提出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與張劍虹一同將黎的文章下架。
陳求情信指盼與丈夫共度餘生
他引述陳的求情信指,陳於 1996 年起在《蘋果》工作,熱愛新聞工作,「對整個新聞業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又指對於感到不妥的事,應採取更堅定立場,現感到非常後悔。陳在信中又提到,自己曾患嚴重健康問題,因此背負沉重經濟負擔,不能輕易辭去工作。
李指,陳作為記者,關注公眾利益、社會及外國事件,曾報道美國 911 事件、2011 年日本大地震,屢獲新聞獎。李又指,陳曾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活動,為有需要的人籌款。
法官李運騰關注,陳在該基金有何角色、是否義工,指這些資料與求情有關,李國威指稍後提交。他最後提到,陳的母親、妹妹、人稱「May 姐」的商業電台主席特別顧問陳淑薇、朋友及前同事均撰求情信,又指陳的母親已 88 歲、患有腦退化症,陳沛敏盼早日獲釋照顧母親,與丈夫共度餘生。
辯方:林文宗角色有限 獲退休法官撰求情信
代表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採納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羅為「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董事之一,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在認罪扣減外,額外給予減刑。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求情時提到林的背景,提到林於港大文學士畢業後加入新聞行業,後再修讀中大文學碩士課程。沈士文指,林第一時間認罪,角色有限,屬陳沛敏的下屬,只負責《蘋果》的中文報紙,英文版及網上新聞亦非由他負責,控方指控的文章中,只有 3 篇與林相關,均為新聞報道。當他工作上有疑問時,均會請示總編,又指他並非董事,亦非集團最高層的成員,僅為《蘋果》員工,被捕後已還押約 54 個月。
沈士文又指,林擁有「Impeccable character (無可挑剔的品格)」,提到林本人、妻子、朋友、老師及同事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包括他作為新聞從業員的專業。他曾撰文揭發香港部分救生員不符資格的問題,其中一封求情信來自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曾就案件的問題接觸該法官,二人及後成為朋友,該法官亦對林有高度評價。
辯方:林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
辯方明白,面對《國安法》控罪時,法庭不會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給予大比重,但林為良好市民及新聞工作者,一直晉升至執行總編輯的職位。他於還押時成婚,除一次交通紀錄外,沒有其他案底。林希望早日出獄,可照顧父親,其母親早年已因病逝世,強調他是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
辯方:盼法庭考慮林角色輕判
針對量刑分級,勾結外力罪在刑罰上分為兩分級,「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辯方指,如果林被定為罪行重大,並以 10 年作量刑起點,即使林認罪,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刑期扣減。但假如獲裁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林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辯方強調,法庭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行為。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假如有一群人決定要炸毀政總及殺光建築物內的人,每人均知計畫,亦有不同角色,法庭應如何處理?辯方指,此為最嚴重的控罪之一,法庭可裁定每人都屬罪行重大,然而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李運騰再指,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飯盒會等。辯方則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角色,會影響如何判斷量刑分級。
辯方:林曾請辭、提議《蘋果》停運
李運騰再引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要考慮的因素,並無提及被告角色。辯方指,該段落已提及「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強調法庭量刑分級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
辯方又指,若法庭拒絕接納因應林的角色,而把他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可考慮引用《國安法》第 33 條的特別情況減輕刑罰,把林由「罪行重大」的分級,降為較輕的分級。辯方強調,林於控罪期間提出辭職,辭去執行總編的職位,於 2021 年 6 月 24 日生效,又指當其他高層陸續被捕時,林曾召開董事會,提議終止《蘋果》運作。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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