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700萬元 男子被判囚42個月
一名男子涉嫌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在約半個月之間,處理約7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執法部門經接手調查後,在2023年7月11日拘捕該名涉案男子,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落案起訴他一項洗黑錢罪。該男子於今日(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成,控方就控罪嚴重性等申請加重刑罰,最終該被告被法官判處監禁42個月。
涉案被告於案發時為28歲,他被指於2022年12月13至31日期間,利用其銀行戶口替他人處理約7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控方今就控罪申請力重刑罰,法官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約三分之一的刑罰,在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終被判囚42個月。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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