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違蒙面法重審 男社工兩罪脫罪 男學生兩罪罪成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上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2人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其後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並獲高院裁定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審。案件經重新審訊後,今日(21日)於觀塘法院(暫代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男社工兩項控罪均脫罪,男學生則兩罪罪成。劉官決定先替男學生索取背景報告,並還押至2月4日判刑。
兩名被告為葉澤深(25歲,案發時為學生)和陳皆橋(27歲,案發時為社工),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共兩罪。控罪指2人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辯方早前稱葉澤深當日與朋友在荃新天地吃飯,之後在商場中庭內商店門外吸煙,涉案索帶是由於家中寬頻電線凌亂,父親叫他購買,並傳召該朋友及葉父作供。劉官裁決指,兩名證人的證供均不可信,認為並不合理。劉官指同意葉當日受驚而逃,惟他跑往荃新天地時突然改變路線,唯一合理推論為葉害怕被拘捕而逃跑,因無辜途人只需逃避催淚彈而非警察。劉官認為葉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攜帶大量索帶是向參與者提供協助,且曾戴上黑色口罩,裁定兩罪罪成。
陳皆橋方面,他稱因擔心教友參與集會行動,故逐一致電勸說不要參與,其中一名教友「May」相約他於荃新天地中庭見面,他到現場只是找「May」勸其離開,戴口罩是因他患哮喘。劉官最終接納陳的說法,認為他並非有意參與非法集結,裁定兩罪均脫罪。
案件編號:WKCC 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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