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未完稅香煙及另類吸煙產品入境 兩男旅客分別囚四個月及半年
兩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和六個月,以及罰款1,000元。
海關人員於3月11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兩名同為四十四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5.7萬支未完稅香煙和約6..8萬支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44萬元,應課稅值共約19萬元。該兩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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