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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執勤警遭腐液灼傷 質疑錯判形勢入稟向警務處長索償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27日07:33 • 發布於 2022年09月27日07:33
警員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警員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2019年10月1日,示威者在全港多區發起示威,情況最終失控。一名警員在屯門大會堂外執勤期間遭人以腐蝕性液體淋中而灼傷,他昨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質疑警方錯判形勢,警員人數實際遠低於對方,惟入稟狀無列明索償金額。

原告為凌家威,被告為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原告於2019年10月1日約下午2時與其他警員在屯門大會堂外執勤,他受指揮官指示驅散及拘捕示威者。惟被告錯判形勢,令他與同袍寡不敵眾,遭示威者襲擊。混亂期間一名示威者向原告淋潑腐蝕性液體,導致他左前臂及胸口近頸部灼傷。翻查資料,原告在前年獲頒銀英勇勳章。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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