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年接逾3000電訊投訴 有人租Wi-Fi蛋失效退款要等一年
網絡及流動通訊服務日益普及,消費糾紛亦屢見不鮮。消費者委員會過去兩年每年均接獲逾3,000宗與電訊服務相關的投訴,當中涉及銷售人員未有根據消費者實際需要提供建議,游說長者簽署多項性質相似增值服務的長約,有過度銷售之嫌;有個案則涉及Wi-Fi蛋於海外無法使用,而商戶卻按條款所列在「365個工作日」後才退款;另有家居寬頻合約包含自動續約條款,消費者如未有留意,或錯失選擇更合適服務的時機,又或需要支付違約金方可終止合約。
投訴人王先生的80多歲父親患有白內障,過往一直選用月費低於100港元的手機電訊服務。然而,王老伯在門市簽署一份合約期長達67個月、每月收費約600港元的電訊合約,當中包括一個副卡號、兩組漫遊數據通行證、兩組漫遊語音及數據組合。合約同時附送4組雲端儲存空間,惟3個月免費試用期屆滿後,如不取消服務,將被收取每月60港元的費用。投訴人質疑門市職員明知父親不需要副卡,亦沒有外遊習慣,卻推銷不合適且價格高昂的服務,多項服務亦性質相近,質疑涉過度銷售,要求商戶更換合適月費計劃或無條件終止合約。
A公司起初回覆指,門市職員有向客戶解釋所有條款,但為表善意,願意取消副卡,惟投訴人不接受。最終A公司同意取消所有副卡及增值服務,並稱投訴人如接受方案,雙方可直接聯絡。
港人熱愛外遊,不少會租借Wi-Fi蛋,但投訴人杜小姐花120港元租借B公司5天Wi-Fi蛋作海外使用,惟抵達日本後裝置無法連接當地網絡。杜小姐其後需另買漫遊數據服務,並獲B公司確認將獲全額退款。投訴人返港後歸還裝置,唯一星期後仍未收到退款。在了解退款進度時,被建議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爭議交易申請,以加快退款處理。
B公司回覆投訴人時引用服務條款,指押金會在還機日起計365個工作日後退還,如投訴人不滿,可以向信用卡的發卡銀行申請交易爭議退還款項。投訴人惟有向信用卡銀行提出申請,但最終未能成功,遂向消委會求助。消委會多次聯絡B公司調停,唯一直未能聯絡上。消委會建議投訴人考慮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例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再作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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