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啲:偷竊癖免責?視乎犯案時精神狀况
【明報專訊】高買被捕,可否以偷竊癖抗辯?
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解釋,偷竊癖屬於精神疾病;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被告如確診患有精神疾病,首要問題是:精神疾病會否影響被告理解控罪的能力及是否適合答辯(fitness to plead)。如被告確診患有偷竊癖,而有能力答辯,下一個問題是:被告被指稱犯案時的精神狀况如何?如犯案時被告因精神狀况完全喪失判斷力,或出現幻覺,或複雜思緒令其分心而忘記付款等,被告即使未為貨物付款,但不具盜竊罪下的不誠實(dishonesty)犯罪意圖。法庭接納此抗辯理由的話,會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不過,若被告犯案時因偷竊而感到刺激,而他依然有判斷力懂得分對錯,而且知道自己持有貨物未付款,依然離開店舖,則具不誠實意圖,會被定罪。
主動求醫 家屬監督 有助求情
若被告在犯案後已主動接受心理治療,對求情非常有幫助。陳柏豪稱,這可展示被告有充分悔意,以及採取積極措施正視及治療自己的精神問題,減低再犯風險。若法庭判以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均可附帶條件命令被告繼續接受精神治療。
此外,若被告家屬願意積極配合監督和治療,陳柏豪指對判罪絕對有正面影響。然而,以偷竊癖作為抗辯,成功與否,依然視乎具體案情而定,如被告已多次以偷竊癖作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到被告未能改過自新,有可能判以監禁令其意識到控罪的嚴重程度。
他強調,判刑是藝術而非科學,法庭判刑時有不同考量,在每宗案件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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