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傑開咪撐責任不在導演張婉婷 「投訴對象應是父母」
由張婉婷執導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多月來的優先場放映獲得一致好評,未正式公映的票房至達700萬元。日前有媒體刊登兩名學生「阿佘」佘麗薇及「阿聆」王卓聆的專訪,披露自己「由始至終都不同意《給》以任何形式進行公開放映」,並指曾盡最大努力向校方及導演反映,及後「牛下女車神」李慧詩亦出文表示,不清楚訪問片段會被收錄到電影,對此表示不滿。電影在爭議聲中在戲院下架,暫停公映。
陶傑昨日(2月6日)在商台節目《光明頂》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從備受爭議的「同意書」入手,解釋拍攝與放映之間的權益、責任與爭議。他表示責任絕不在導演,指學生的同意書由父母簽署,也代表「同意」整個拍攝及條文所寫對外放映的可能性。
陶傑說道:「家長代未成年嘅女阿聆簽咗(同意書),點解要簽呢?因為拍攝長達10年,拍攝方同校方明白呢10年跟拍過程可能引起生活不便。呢個第一點,第二點係法律條文問題。」拍檔馮智政讀出有關版權的條文,指同意書內容寫明:「本人明白版權是屬於英華女學校所有,並同意學校可按需要以任何現有或將來發明的方式在本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區使用在此同意書下所製成的紀錄片及其產生任何產品或任何部分出版、放映、公開展示用途,收益撥捐重建基金。」
對於同意書內容,陶傑表示:「這條文如果以英華女學校中一級中國語文的程度(作衡量)我認為很清晰。包括學校外、香港、澳門、大中華、甚至全世界的權利都包括了。這一點沒有爭辯的餘地。而當時尚未成年的學生,便由父母替他們下主意,如果長大後過了5年10年覺得被導演『玩到煎甩一層皮』,他投訴的對象應該是他的父母。如果家長覺得那5年10年中,女兒很辛苦、抑鬱症、要哭訴,家長便應該要向學校表達、不是向導演表達。」
陶傑續指:「如果有人認為同意書唔係合約,(拍得唔開心)就應該中途退出,如果家長冇任何異議,套戲拍成嚟全香港放映,根據呢個同意書係冇得投訴,到而家生米煮成熟飯,係冇得投訴。」、「同意書包埋將來如果呢六個女仔紅咗,學校可以按照你哋個樣製作公仔、紀念品都得!唔好理公唔公道、開唔開心,你父母幫你簽咗呢張所謂賣身契,係怨學校同你父母,佢哋係你監護人。」
陶傑借童星出身的演員馮寶寶為例:「等於當年馮寶寶,說自己拍戲拍得很辛苦,晚晚拍通宵,馮寶寶長大後不能投訴導演珠璣或李晨風,而是父親馮峰。有責任的不是中聯電影公司,不是李晨風,而是馮峰。」
留言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