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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獨家》拒酒測被罰9萬 法院撤銷:警方任意攔查違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8月15日11:19 • 發布於 2018年08月15日07:49
張姓男子駕車拒絕酒測被罰9萬元,高雄地院行政庭認新興警分局員警無法證明張男的車對交通有危害性,任意攔查違法,撤銷罰單。(資料照,記者黃建華攝)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1日傍晚駕車遭新興警分局員警攔下要求酒測,張男拒絕,被開罰9萬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警方未能證明張男駕駛的汽車有危害性,任意攔查就要求酒測,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男沒有義務接受酒測,撤銷罰單。可上訴。

張姓駕駛雖向高雄地院行政庭承認他有拒測行為,但強調遭員警騎車衝入快車道攔停時,他的汽車並無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車於路邊停妥後,員警便要求酒測。他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就於他用餐處附近執行跟監,伺機抓酒駕,執法合法性有問題,要求撤銷拒測罰單。

曹姓員警職務報告則指稱,當天見張男和友人沿民生二路人行道步行,沿途搖搖晃晃進入車內,疑似酒後駕車,才騎警用機車尾隨攔下要求酒測。但張男否認,表示他和朋友在民生二路聊天聊很久,有警察在看他,後來開車離去後不久就被警方攔下要求酒測。

法官審理指出,警察發動臨檢攔查,其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即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在此前提下,警察機關方得盤查符合條件的交通工具駕駛人,並對駕駛要求接受酒測,且應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道交條例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35 、69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官認為,根據警方提供的影像,張男當天踩煞車及亮起煞車燈並無異常或可疑為酒駕之處,也看不出張男或車輛有何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本案欠缺懷疑原告酒駕的客觀合理基礎。

法官並批評,本案員警攔停車輛,欠缺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行為的要件,張男本無接受其盤查與酒測義務,拒絕酒測,自不能認有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可言,亦不得對之依道交條例裁罰。

法官最後裁定,員警任意攔查、要求接受酒測檢定,原屬欠缺職權行使依據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之行為,「原處分顯屬違法,罰單自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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