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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為了一支原子筆 受刑人告贏北檢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7月17日02:08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6日16:19

帶原子筆進候訊室 北檢禁止

在監獄服刑的謝姓男子,去年被借提到台北地檢署訊問,法警禁止他帶原子筆進候訊室;謝認為北檢把原子筆列為「危險物品」,禁止收容人攜帶違法,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法警貪圖戒護便利的做法不符比例原則,判決北檢保管收容人原子筆處分違法,北檢表示將上訴。

北檢主張,各監所多次發生受刑人拿原子筆攻擊案件,且謝有脫逃意圖,原子筆尖銳有潛在危險性,基於安全維護考量才暫時保管原子筆,屬法警執勤必要。

北檢說算「危險物品」 受刑人怒提行政訴訟

但法官認為,檢方舉各地監所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為例,地點多為監獄舍房,也多為獄友糾紛引起,無關候訊室安全;檢方一律將原子筆視為「危險物品」,禁止攜帶入候訊室,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地檢署去年八月一日因偵辦其他案件,借提謝到庭訊問,法警以謝曾有脫逃意圖,暫時保管謝的原子筆;謝不服,申訴遭駁回後,提行政訴訟。

受刑人引用釋憲 控北檢侵害基本權利

謝主張,他從未有脫逃意圖,北檢一律禁止收容人帶原子筆進候訊室,逾越司法院釋字七五五號解釋,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影響他訴訟攻防權利,明顯違法,要求北檢賠償一元。

北檢抗辯,法警被桃園監獄管理員告知謝有脫逃意圖,加上原子筆尖銳有潛在危險性,暫時保管原子筆屬執勤必要、正當行為,並無違法。

法官指不符比例原則 判北檢違法敗訴

判決指出,根據桃園監獄管理員、北檢法警證述,調閱謝曾入監服刑監所資料,看不出謝有脫逃紀錄,和檢方說法不符;北檢法警無視謝有帶原子筆需求,貪圖戒護上便利,不分情狀一律禁止人犯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已逸脫安全維護必要程度,加上查無謝有具體危害舉動,北檢暫時保管謝的原子筆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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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禁止受刑人帶原子筆進候訊室,昨被台北地院判決處分違法,北檢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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