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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員工性侵事件,企業辭退加害人就好?律師一次解析法律紅線

Cheers 快樂工作人

發布於 1天前 • 蘇欣儀

職場性騷擾事件考驗企業責任,如何保障員工安全、並履行法律明定的義務?

圖片來源:Pexels
圖片來源:Pexels

17歲女性到北市麥當勞打工,卻遭主管利用排班職權對她長達1年的性侵,離職後她向麥當勞申訴,該名主管雖然立即被開除,但最後她仍罹患憂鬱症,選擇輕生。

面對性侵者,企業只要辭退加害人,就算負起責任了嗎?《Cheers》邀請曾任法官、北市勞動局局長的陳業鑫律師、以及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瑞陽律師,針對法律面提供應對建議。

發生性騷擾事件,辭退加害員工是否足夠?企業有哪些法律義務?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1條,雇主須針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若調查結果「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須在得知調查結果後的30天內完成解僱程序。

此外,今年修正通過的《性平三法》進一步強化了雇主和場所負責人在性騷擾防治方面的責任。

過去《性工法》面對性騷擾事件,都是由企業內部自律、懲戒,但現在將外部監督機制納進,須通報主管機關。

依據《性工法》第13條,企業無論是因受害者申訴得知,還是主動發現,甚至只是「耳聞性騷擾事件」,都必須啟動保護與調查機制,並為受害者提供醫療、心理輔導等資源。以下分為兩種情況:

一、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而得知性騷擾的情形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得知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企業若沒有提供醫療、心理諮商協助,最高將罰100萬

在本次麥當勞事件中,企業除了辭退加害者外,其實還需在醫療與心理層面提供支持。

受害者因職場性騷擾或性侵造成的身心創傷,已構成《勞基法》所規範的職業傷害。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協助受害者復原。

朱瑞陽提醒,心理諮商方面上,《性工法》第13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員工人數超過500人的企業,須至少提供受害者2次心理諮商協助,以協助其重建心理健康。

且這些資源是即便員工「已離職」,只要事發在職場中,企業仍有義務提供。

陳業鑫坦言,雖然法律上並未強制雇主協助受害人進行民事或刑事追訴,但作為雇主,特別是跨國知名企業,應將此視為保護員工的廣義責任之一。

若企業沒有行使上述法律責任,根據《性工法》38-1規範,企業最高將有100萬的罰鍰。並公布企業、負責人名稱、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同時,也會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內部預防:檢討管理與教育訓練的重要性

麥當勞事件反映出主管濫用職權排班的問題,凸顯企業應建立透明機制,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

新法修訂後,主管即便是耳聞都要啟動防治措施,加強針對性別平等的教育訓練與敏感度,以及新進員工進行職前訓練,讓他們熟悉組織內的申訴管道,鼓勵員工勇敢吹哨,確保不會遭受秋後算帳。

此外,若企業沒有積極建立防治性騷擾的職場環境,導致憾事發生。朱瑞陽指出,在新法之下,被害人或親屬也可以依據《性工法》第12-6及第26、27、28條規定,要求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產學合作日益普遍,學生如何受到保障?

職場上,性騷擾受到《性工法》保障,主管機關為勞工局;然而,對於參與產學合作的高中與大學生,即使進入企業實習,其保障依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則為教育部。

在此情況下,若學生於產學合作期間遭遇性騷擾事件,企業與學校須共同履行以下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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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洪大宅女
    看似美好的法律,但執行力不佳等於沒屁用
    17小時前
  • 別玩文字遊戲了,性侵跟性騷擾不一樣,是收了啥好處才會出這篇文
    15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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