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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資遣原因怎樣才合法?5大資遣條件不可不知

Cheers 快樂工作人

發布於 10小時前 • 賴若函

什麼資遣原因才符合勞基法?收到不合理的資遣原因,該怎辦?

圖片來源:Freepik
圖片來源:Freepik

受疫情衝擊,許多人失去工作。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指出,2021年全球失業人口將高達2億2,000萬人,遠高於疫情前的水準。當勞工不幸被資方主動資遣,不要急著認賠找下一份工作,因為老闆想要說「明天你不用來了」也沒那麼簡單,需要被嚴格檢視,是否合乎五大理由。

主計總處今天公布109年全年失業率為3.85%,創近4年來新高。大環境雖艱困,但勞工也有其權益保障。若不幸失去工作,應思考老闆的資遣原因是否合法,因為根據目前的法規,不可以隨意開除勞工。

如果老闆不能直接用「不適任」當作資遣原因,那什麼樣的理由才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和第12條,分別定義了「資遣解僱」及「懲戒解僱」的合法事由。(收到資遣預告怎麼辦?你該做的3件事)

5大資遣原因,雇主要審慎評估、提出證明

在「資遣解僱」的一環,除了第5個原因,前4項通常無法歸責員工,因此《勞基法》課予雇主更多解僱程序所應盡的義務。所以當雇主用《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需要支付資遣費,但於懲戒解僱,勞工要負多數的責任,就不受資遣費的保護。

一言以蔽之,《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原因有下列5種:

1.歇業或轉讓時: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或是因為疫情衝擊、餐廳經營不善倒閉。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像是受疫情影響,娛樂場所如電影院、遊樂園被主管機關要求停業,時間恐超過一個月,即便如此,勞動部也強調,《勞基法》第11條各項解雇事由為「最後手段」,雇主要證明窮盡一切手段包括無其他工作可以安置,才能使用此資遣原因來資遣員工。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像發生疫情、地震或洪水等天災,導致公司必須停工。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比如公司中止A產品銷售,原部門的勞工職能無從發揮,公司也沒有適當的職缺可以安置他。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例如面試時職缺需求寫明需具備Windows程式開發經驗,勞工也表示具有相當能力,但入職後發現能力不符,只會寫DOS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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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在本文探討主軸「資遣原因」的「懲戒解僱」,多半為勞工有重大的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的失職造成。若符合以下6項原因,老闆不需要付資遣費給勞工,即可在事情發生後30日內,中止勞雇關係: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資遣費和預告期,一樣都不能少

舊制勞工則按《勞基法》第17條規定,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適用2005年7月1日勞退新制開辦前到公司上班的人,可以自由選擇要用新制或是舊制。

另外,老闆就算資遣原因充足,也不能憑己意隨時要你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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