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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報稅攻略|申報營所稅注意!利息支出申報3眉角:有借款、關係人負債都要注意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 林柏源

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企業如何正確申報利息支出,避免稅務陷阱、降低國稅局審查風險,是許多中小企業主最關心的議題之一。勤業眾信針對 113 年度的營所稅結算,提醒 3 大關鍵申報觀念,協助企業在報稅時能遵循法規規範、減少與國稅局間的爭議。

小老闆必看!利息支出申報 3 撇步,減少稅務爭議風險

1. 資金貸與他人未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利息支出應調整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規定,若企業在借入資金支付利息的同時,又將資金貸與他人卻不收取或僅收取低於支付利息的金額,則該部分應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 113 年度向銀行貸款 3 億元,借款利率為 2%,因此申報利息支出為 600 萬元。然而,同年甲公司貸與 A 股東 1,000 萬元,卻未收取任何利息,依規定應將該筆貸款支付的對應利息 20 萬元(1,000 萬元 × 2%)調減,否則恐遭稅局追查而須補稅。

2. 向非金融業者借款要注意!利率超標部分將不被認定

根據財政部規定,向金融業以外單位借款,其利率不得超過當年度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113 年度該標準為年息 15.6%(月息 1.3%)。

也就是說,若企業自民間或股東借款,利率超過 15.6% 的部分將不被國稅局認定。而向金融業借款的利息,則能核實認定。

3. 留意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 3:1 上限額度

為防止企業藉由向關係人借款支付利息來減少課稅所得,取代股權出資造成資本弱化。依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 3:1 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符合下列 3 種情形之一,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
1. 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 3,000 萬以下
2. 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5 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 400 萬以下
3. 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以乙公司為例,其 113 年度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為 480 萬,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為 1.2 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為 3,000 萬,負債對權益比率為 4:1,超過規範的 3:1 標準。

因此,乙公司須調減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金額 120 萬元(480 萬元 ×(1-3/4)=120 萬元),並規定填載申報書第 B1 頁及揭露相關資訊。企業利息計算應遵循「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確保關係人借貸交易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以避免移轉訂價爭議與補稅風險。

透過掌握借貸與利率規範、3:1 上限額度限制等原則,小老闆們可大幅降低稅務風險,順利完成申報,提升財務管理效率。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林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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