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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老闆再大也沒有《勞基法》大!開除員工前,你要知道的 2 個法條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2018年05月23日04:08 • 發布於 2018年05月17日09:10 • 葉茂林

一位高階主管,底下有萬名員工,卻為了家中私事請假出國;董事長已經特地打電話要他回來開會,他卻以人已登機而拒絕。如果公司有這樣的總經理,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能不能直接把他開除?

以下是過去曾發生的實際判決案例。(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案例摘要

某知名電子製造商的總經理,為了協助女兒到國外就學報到及尋找住處,特別提前向公司請假 3 天。不料,因祕書填錯假單、誤植請假日期,而漏掉了第一天的假未申請。於是,這位總經理便口頭向董事長補請第一天的假。

然而,總經理請假的第一天,正是公司重要幹部會議召開的日期。董事長進到會議室,沒看到這位總經理,於是當著其他員工的面,直接在會議室撥打電話、開擴音,質問這位總經理人在哪裡。當時總經理人在飛機上,而且機艙已經關閉準備起飛,只好跟董事長道歉並解釋。

董事長當下勃然大怒,訓斥這位總經理,並告訴他「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路是馬上下飛機回公司,明天再陪家人出國,公司會負擔他一切的費用;另外一條路則是,如果不立刻下飛機,就再也不用回來公司了!

即便總經理不斷道歉求情,表示自己已經來不及下飛機,而且其他幹部也聽到飛機艙門關閉的廣播擴音,但董事長還是氣憤難平,在掛斷電話後,當眾宣布把總經理開除,而且還要把總經理所領導的部門解散掉。

總經理最後真的沒能回到公司上班。他主張公司違法解雇,並要求公司應給付資遣費。

法院判決:「開除違法!」

1. 總經理與公司之間屬於「雇傭關係」

公司一開始主張總經理並不是受雇人,和公司之間其實是「委任關係」,因此不應該適用《勞基法》。不過,法院並不接受這樣的主張。

法院指出:判斷公司的高級主管到底是單純受雇,還是受委任的經理人,主要的重點,是要看這位主管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是否「從屬於」公司?

例如,如果主管的權限不高,上下班得打卡,或請假得要上級批准,那就算部分的職務具有獨立性,實質上還是「從屬於」公司,這時就是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受雇人。

這名總經理雖然有簽約及採購的若干權限,但是額度上限並不高。而相關人事調動權限,也還是需要公司的董事長、集團總裁及中央人資處做出最後核定。此外,雖然這名總經理上、下班不需要打卡,但他如果要請假,還是得向公司的人資單位提出差假申請,並經過董事長批示核可後才算准假。由此來看,這位總經理在相當程度上需要服從公司的指示,並配合組織運作,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受雇人。

2. 《勞基法》採「法定事由制」,雇主不得任意開除員工

法院也指出:對於勞雇契約,我國《勞基法》採「法定事由制」,也就是員工一定要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所列出來的特定情形,雇主才能夠開除員工。

本案中,總經理原本打算請假 3 天,而且也已經依規定請了 2 天假;就算第一天假是因為祕書疏失而沒請到,但也不是無故曠職。

此外,雖然總經理在重要幹部會議時缺席,但這並不算是怠忽職務,也沒有對於公司造成任何具體的損害,更不能說缺席就是違規情節重大。既然公司在《勞基法》上找不到任何可以解雇總經理的法定理由,當然不能直接開除他。

專家的建議

1. 老闆再大也沒有《勞基法》大,解雇需符合法定事由

企業經營天天面對各種內外的挑戰與競爭,因此在管理上當然會講究紀律,這是無可厚非的。不過,有時一些家族經營的大企業,往往會把員工當作自己的家臣,希望員工言聽計從、賣命效力;萬一員工稍有不從,即便是高階經理人,老闆也往往會故意重懲違規或不聽話的高階主管,以維持自己的權威形象。

不過,這種管理方式,卻不見得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尤其,如果高階主管跟公司之間並非「委任關係」時,這些受雇的高階主管就會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因此,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都要切記:

我國的《勞基法》比較保護勞工的工作權,所以解雇必須得要符合法定的原因,否則就是無效的。

甚至員工還可能因為沒辦法上班,反過來要求公司給付薪資損失!

2. 員工犯錯違規,若採取較輕的懲罰仍無效,才能解雇

在本案當中,就算總經理真的自己忘了請假,或者忘了出席重要幹部會議,頂多也只是「違反工作規則」。這時,公司如果要處罰他,也應該依照工作規則給予警告或記過等適當的處分。

有些成功的企業家,一路靠著辛苦奮鬥、任勞任怨,打下一片企業江山,因此治理嚴謹,甚至傾向嚴刑重賞。不過,對於員工的犯錯或違規,如果採取的是重罰或直接開除的方式,而不是循序漸進地先採取記過、調職、降職或降薪等較輕的方式,除了會違反《勞基法》的比例原則和相當原則,也會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使得解雇違法無效。

(本文整理、摘錄自《解僱與被解僱》,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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