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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台新參與新壽私募案 金管會遭爆「態度不同調」鄭重澄清

工商時報

發布於 06月20日10:15 • 戴瑞瑤、黃于庭

市場傳出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17日原訂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由台新金認列新光私募股權,以利後續推動合併,但因故取消會議。但媒體報導,指此案為金管會阻擋,且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與銀行局態度「不同調」,對此,金管會今天(20日)鄭重澄清兩點,第一,個案上金管會未收到相關正式公文前,對市場傳聞無從評論;第二,金管會只有一個態度,沒有兩種態度,對於相關併購案,回歸法律規定。

銀行局表示,針對近期媒體報導台新金要認列新光私募股權一案,金管會沒有收到相關正式公文前,傳聞無從評論。

銀行局指出,對於媒體報導上的併購討論,金管會從頭到尾只有一個態度,沒有兩種態度,對於相關併購案,回歸法律規定,「沒有內部不同調,鄭重澄清。」

針對台新金是否能認購新壽私募股權?銀行局17日曾受訪表示,「個案上不予評論」,新壽為新光金旗下子公司,因為新壽資本缺口,要找資本進駐,但新壽目前是金控下100%持股,依照金控法第53條,金控本身對新壽有注資義務,有資本需求就應是從金控來,法規上應如此。

銀行局當時也指出,金控有價證券投資在金控法第39條有規範,須為非股權投資。換言之,金控無法投資其他公司旗下人壽子公司的特別股。而金控若有合併意向,認購前須經過金管會核准,但目前暫無此案。

銀行局官員今天(20日)指出,金控法第39條是規定短期資金運用,甚至不是投資,所謂短期資金運用是指金控可能有多的錢,可以投資公債、國庫券等,沒有股權,也就是說金控短期資金運用不允許財務性的股權投資;長期投資則要回到金控法第36條,金控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未經核准,不得進行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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