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出車庫未打方向燈被開17單 法院認鄰居惡意監控撤紅單
台南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遭鄰居門口監視器報復性檢舉,駕駛機車或轎車一出車庫,駛入住家門前道路時未打方向燈,迄今遭檢舉89件,共被開17張紅單,各裁罰鍰1200元,吳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檢舉人架設監視器攝錄旁側住戶日常起居行車動線,蒐集其交通違規資料用以舉發,目的並非正當而撤銷原處分。
吳說,檢舉人為鄰居,雙方為連棟透天同排住戶,檢舉人不知何故,與周遭鄰居相處不睦,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長期不斷拍攝周遭鄰居行車動線,提出報復性檢舉,檢舉人行為造成家人陷入恐慌,此與監視器用以防止宵小、保護自家安全用途不合。
他也說,住所至為偏僻,附近均為農田,舉發影像所見畫面均為他一人自家中出門或返家時狀況,別無他人使用道路,對於交通安全也無危害。
台南市府交通局主張,經檢視採證影像,吳確有違規行為。吳主張,檢舉人既為隔鄰住戶,而監視器是朝向公共道路拍攝,並未針對其入出大門口,難以認定具有針對性。又吳駕駛車輛從自家車庫駛出後行經戶外公共道路,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公共空間,也難認對其隱私權干擾程度重大。
交通局指出,該監視器既是固定式,即未有何持續跟追吳駕駛車輛情形,難認已達過度侵害程度,且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道路上,縱無欲公開其行蹤,且行蹤也未必為眾人所周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表示,依其違規採證照片、採證影像,及吳所提供照片所示,該監視器裝設位置位在檢舉人住處屋前,拍攝角度則針對旁側鄰居門前道路及旁側鄰居門口。
且依相關資料可見吳遭舉發違規事由均是於他自家門口甫發動機車或轎車,駛出至門前馬路過程未打方向燈,違規地點則均為他住家門口,由此可見檢舉人架設監視器目的,確實用以攝錄旁側鄰居出入活動,並將所拍攝畫面用於舉發特定鄰人,並非用以防範自家遭受宵小侵入。
法官指出,依交通局提出本案檢舉人檢舉資料,可認該檢舉人自去年8月起即針對吳駕駛車輛於家門前行車動向,日以繼夜不斷進行檢舉,據統計,自去年8月14日迄今,吳所有轎車遭檢舉79件、大型重機車6件、普通重型機車4件,其中,去年8月15日一天內即遭檢舉7件。
經勘驗舉發影像,可見吳將發動車輛駛入門前道路過程歷時均甚短,且該地點周遭是大片農田,別無其他住宅、商家,前方道路空無一人,並無任何來車或任何用路人。
法官認為,檢舉人架設監視器攝錄旁側住戶日常起居行車動線,藉以蒐集其交通違規資料用以舉發,其目的並非正當,欠缺合理關聯,且該違規情節輕微,也難認有必須受保護高度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