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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庭認詐騙犯自白繳「個人酬勞」可減刑! 法務部撂重話:違背立法目的,將修法

太報

更新於 05月14日14:13 • 發布於 05月14日14:05 • 侯柏青
法務部。資料照。陳品佑攝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裁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刑的適用範圍,是指繳回「個人實際取得的酬勞」。法務部罕見撂重話說,大法庭裁定違背立法目的,法務部深感遺憾,將盡速啟動修法,以免個案引用該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的後果。

法務部表示,最高檢察署在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的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見解,為了因應大法庭裁定,法務部已和最高檢察署籌組訴訟應變小組。實際上,最高檢察署在言詞辯論時,曾指出該規定為刑事政策的「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指的「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必要條件應該是「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

法務部表示,對於大法庭裁定結果違背立法目的,「深感遺憾。」

法務部解釋,《詐防條例》第47條的立法理由很明確的表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讓犯下本條例詐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能早點確定,讓詐騙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損害,因此,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才能減刑。而且立法意旨闡述得很清楚,犯罪所得的範圍,應該是行為人向被害人取得的財物或財產利益,並不是指詐騙犯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

法務部表示,依據大法庭見解,以後是否適用減刑,恐怕得全看詐騙犯個人的片面供詞,罔顧被害人實際金額是否獲得填補,這種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的規範意旨,因此,法務部將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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