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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初審 2條文一度卡關終達共識通過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3月27日12:11 • 發布於 2024年03月27日11:14 • 胡家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27)審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經一整天的審查,最終通過第1條、第9條的微幅文字調整;另第4條、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一度意見卡關,截至傍晚5時許,達成共識通過,後續不需經黨團協商,送院會二三讀。

為洗刷台灣「行人地獄」惡名,行政院會本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內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地方政府擬訂改善計畫及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含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作業;並明定年度改善計畫績效考評、公布及獎懲機制,若考評不佳可減列補助額度。另針對人行道及騎樓障礙設施,也明定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排除方式;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罰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並逐條審查14條條例,其中在第1條、第9條進行微幅文字調整,另外在第4條、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一度意見卡關,最終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掌理項目包括制(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研擬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關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掌理項目,包括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制(訂)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制(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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