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明文規定勞資雙方能協商退休年齡,實務上該如何操作,才能順利延續合作關係?
根據國發會推估,至今年年底為止,台灣人口中位數會達到45歲,亦即有一半的人口都是都是中高齡或高齡的壯世代,辦公室內將有愈來愈多屆齡65歲法定退休年齡的優秀工作者,若雇主想留下珍貴人才,或壯世代員工想續留職場發揮所長,可以如何爭取?
今年《勞動基準法》修正了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勞資雙方可協商退休年齡,實務上該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順利延續雇傭關係?《Cheers》邀請陳業鑫律師解析:
明文規定勞資協商權利,非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我們先來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第一部分是舊有條文,第二部分畫底線者為此次修法新增:
1.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舊有的條文規範指的是當勞工滿65歲,雇主可以強制勞工退休,意思是如果雇主覺得超過65歲的員工很有價值,該員工也有意願工作,不使用強制退休滿65歲的權利,也沒有違法,權利是否行使端看雇主的評估,也就是在工作現場,不少勞工與雇主本就會透過協商,來決定是否延後退休年齡。
此次新設的條文,重點是將原本的非正式協商「明文化」,讓規範更明確,賦予員工主動與雇主爭取延後退休的「權利」,而非由雇主片面延後退休年齡。
實務上,員工在哪些狀況下提出協商最有利呢?
壯世代取得主動權,將之視為開啟新職涯的機會
我建議千萬不要在即將到退休年齡時,才跟雇主協商,而是在自己談判籌碼更高的時候提出,例如你目前55歲,是公司重要的中堅份子,你很確定老闆需要你的能力,員工就有比較大的主動權要求提高自己的保障,例如我要工作到70歲,65歲後想要縮減工時,一週工作只三天、加多少薪水等,甚至也不一定要一次延後5年,可以每年都跟雇主做一次協商,保留雙方更大的彈性空間。
在這種雇主有求於勞方的狀況下,成功機率才高,就像是禁止工作者跳槽到競爭對手任職,或是自己開同業務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大多是剛入職時就簽下,因為入職時雇主有較大的籌碼,若等你找到工作要離職,才要求勞工簽下競業禁止條款,恐怕就不容易達成。
此外,若延後退休年齡協商無取得共識,雇主仍可以要求年齡滿65歲的員工退休;若協商成功,超過65歲的員工受《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雇主要小心勿踩到差別待遇的紅線,例如非正當理由減薪、裁員,考績特意評低分等,若違反其規定,最高可以處罰雇主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名稱等。
這次的修法,是讓壯世代員工瞭解自己在老闆眼中、市場上真實價值的好機會,建議工作者多充實自身能力,讓老闆願意付你薪水到70、80歲,開啟職涯第二春,也是一項人生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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