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公司突然要所有人補簽一份「勞動契約」,內容是禁止員工業外兼職,如有兼職必須誠實揭露。這讓晚上做美食外送、賺第二份收入的小明很為難,不知道是否該向主管誠實說明,擔憂告知後被禁止兼職,但如果無視該條款,會不會遭公司懲處呢?
兼職可分成非競業及競業兩種形式來看。非競業的兼職情況比較單純, 台灣的相關勞動法令並未規定員工不能兼職 。根據勞動部說法,勞工有權在正常工時外兼職,雇主不能以此為由處罰員工,只有兼職影響到勞動契約之履行,例如:員工因兼職而遲到,才能在工作規則中訂適宜的處罰條款。
換句話說,企業的兼職禁止條款無法律效力,員工在不影響正職工作及公司利益下,可以去其他公司兼職,像小明平日當業務助理、晚上幫美食平台外送。人資小週末創辦人盧世安表示,員工基於經濟、培養興趣等理由,向公司回報有兼職需求,通常不會被阻攔,員工如果不想透露副業,低調經營也沒關係。
不過,競業兼職就要注意。盧世安表示,這種狀況公司通常會與員工簽「競業禁止合約」,禁止員工在職與離職後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勞動基準法》有明定競業禁止合約要符合 4 大要件,只要一項不符,該合約就沒有法定效力,建議工作者簽約時多加留意。
企業訂立兼職條款目的是希望員工全心投入工作,但盧世安給企業的建議是,開放兼職能營造自由、開明的雇主品牌,容易吸引人才,過往強調企業忠誠度的國家像日本也鼓勵員工從事副業,增加第二技能,未來對本業也有幫助。
根據《別用你知道的方式管員工》,華頓商學院與馬里蘭大學的研究發現,員工離職後前往新東家服務,新東家與舊東家引用彼此專利的頻率上升,說明自由流動的企業能用員工人脈開拓更多生意,發揮各自的優勢,像IBM、微軟(Microsoft)等矽谷的科技公司也取消研究員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
競業禁止在哪些情況下才能成立?
保護正當營業利益:雇主是否提供員工教育訓練,使他獲得獨特的技能(像開飛機),利益才有保護必要,其他技能如業務、編輯等技能則沒有競業禁止之必要。
員工位居高階職位:員工能接觸公司欲保護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才有競業禁止之必要。
合理的禁止範疇:競業禁止期最長不超過兩年,禁止就業單位與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雇主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金額會視競業禁止的限制範疇而訂,金額應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生活必須,甚至超過員工的在職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盧世安;《上班不囧:職場必備法律常識》,貓頭鷹出版社出版
留言 2
Jery
賺的多才是主業,賺的少才是副業
2021年11月22日04:30
銀翼雪浪
笑死,跟公司講法律,還想幹嗎?
2021年11月22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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