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日前在財委會指出,融資公司恐成打炒房漏洞,融資公司用約2%的低利率,向國銀借貸後,卻在底下成立投資公司,用12~14%再融資給建商,進行融資套利,讓融資公司反而成為銀行法72-2的破口。金管會在回覆給立院財委會委員的說明中,透露13日發函給融資公司,強調融資租賃公司放款資金用途如屬於對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應併計不動產放款總量管制,且銀行不得因此提高總量限額。
有關融資公司將授信資金流入不動產市場,金管會在13日特別發函強調四重點,並請銀行公會轉知各銀行。一是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應辦理徵授信審核,了解客戶的營運模式、業務種類,評估資金用途及授信額度的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第二,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資金用途如果是融資租賃公司對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揭示於徵授信資料,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資金融通時,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的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第三,各銀行有自行訂定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項目,納入銀行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的放款總量管制,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放款資金用途,如屬於對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應併計入上述放款總量管制,且銀行不得因此提高前開總量限額。
第四,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的處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已研議將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為金融服務業,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納管,並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資公司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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