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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雇主沒幫員工投勞健保、提撥勞退會怎樣嗎?一旦發生職災,小心賠不完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2022年02月09日02:45 • 發布於 2022年02月09日02:00 • 張舜智

手搖飲料攤老闆阿水的員工阿東在廚房煮茶時不慎滑倒,導致頭部受傷,這算是職業災害,所以,阿水必須要承擔《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但阿水覺得勞工保險條例既然規定 5 人以上的公司才要強制加保,為什麼自己沒有違法還要負擔責任?所以跟阿東的家屬在談和解時,多次都沒有共識。

本系列上篇|員工只有 3 人不用投保?職災發生時,雇主後悔也逃不掉的 4 種責任

阿東的家屬因此認為阿水想要卸責,就向勞工局檢舉阿水沒有幫員工投勞、健保,也沒提撥勞退6%,並且在請教律師之後,向法院分別依《民法》之損害賠償及《勞基法》之補償責任提出訴訟,請求阿水賠償一大筆錢。而勞工局受理後,也到阿水經營的飲料攤進行勞動檢查,並將投保案件分別移送勞保局、健保局,這下子,阿水慌張地不知所措!

阿水是微型企業者,不了解法律的規定。而且他自認為沒有違法,接收到鉅額賠償要求難免忿忿不平;而協調過程又因無力負擔而拖延,後續倒楣的事情就一件件的出現了。

除了前一篇敘述的《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外,針對勞動檢查、勞保局、健保局的訪查,及阿東家屬以《民法》提出損害賠償時,阿水會受到何種罰款與賠款。

一、勞動檢查:本篇暫不著墨,否則阿水會想不開了。

二、勞保:因為阿水的手搖飲攤,聘僱員工確實在 5 人以下,所以勞保部分免罰。

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故阿水仍須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未投保時依《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10 倍罰鍰。

四、全民健康保險: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故阿水仍須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未投保時依第 84 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 15 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 2 倍至 4 倍之罰鍰。

五、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指出,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所以只要有聘僱勞工,發放薪資時就必須為其提撥 6% 的退休金。

否則依照第 49 條第 1 項之規定,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阿水的手搖飲攤依法免辦勞保投保單位,但是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 6% 提撥仍須辦理投保。然而阿水誤以為勞保不必投保,就連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 6% 提撥也不必投保,這是錯誤的觀念,所以會遭受許多罰款。

最後,如果阿東因為職業災害受傷,並住入加護病房,勞檢單位會到現場勘驗,如果是阿東自己不慎滑倒時,阿水就負擔前一篇之《勞基法》補償責任即可;若是工作場有例如:地板過滑、工作人員未穿止滑鞋、燈光昏暗易跌倒……等缺失遭檢查出來時,阿水就必須要因《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規定,而必須負擔依照《民法》第 192 條至 195 條之各項損害賠償。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如果民事賠償成立,而阿東今年 25 歲,因職災成為植物人時,賠償的極大值如下:

一、喪失勞動力:以 25 歲至 65 歲為止,請求約 535 萬元。

二、醫療費用:全天需要看護,以目前的 24 小時,每月 6 萬元計算,40 年需要 2880 萬元,不含其他醫療自付額。

三、增加生活費用:所有因此而增加之交通費、營養費、器材費……等,均可列入。

由此可見,身為雇主,該守的法令一定要遵守,該做的保護制度也一定要完備,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遇到 17 級風暴。

作者簡介

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從事勞動法輔導 20 年,有 700 多家企業輔導經驗;專長包含工作規則、薪資制度、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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