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理財

【最衰老闆】為何呂炳宏要連帶賠償?法官判決依據這條法

鏡週刊

發布於 2017年07月20日02:59 • 鏡週刊

**謝依涵在咖啡下藥迷昏顧客後予以殺害,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遭判與謝依涵應連帶貼償死者家屬368萬餘元引熱議與嘩然,律師楊晴翔指出,若今天顧客到珍珠奶茶店,買到被店員吐口水的飲料而吃壞肚子,顧客會不會希望老闆與店員一起賠償?楊晴翔說,這兩種行為態樣,顧客求償時,適用的法律架構是一樣的,但媽媽嘴案是殺人,這犯行背離一般生活經驗的邏輯,加上賠的錢較多,因此讓人覺得呂炳宏比較無辜。

**

楊晴翔律師說,媽媽嘴案適用的法律是《民法》第188條,此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在這條文下,呂炳宏要證明,已窮盡一切可能,但卻仍無法防範謝依涵在上班時下藥殺顧客,才可能獲判免賠。

楊晴翔律師指出,一般來看,《民法》第188條是條保護弱勢的法律,也是一個風險分擔及社會公平的機制,若適用在一般的消費案件,可能大家會覺得這是好法律,如有買到被店員吐口水的飲料而吃壞肚子,依此法,員工與老闆有連帶賠償責任;他另舉例說,如果今天砂石車撞死人,駕駛可能無力賠償,但被害人就可以依此法,要求駕駛與比較有能力賠償的車輛所屬公司連帶賠償,避免被害者家屬求償無門,至於砂石車公司在付出賠款後,則可以另向駕駛求償。

最高法院認為,身為謝依涵老闆的呂炳宏,在案發時人在店內,原有2次救人機會,第一次是陳進福夫婦在喝完被下迷藥的咖啡後,被店員發現陳進福臉色難看且神情昏沉,店員沒有加以關心和協助,也未通報呂炳宏;第二次是一個小時後,陳進福仍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但店內人員並未加以理會。

此外,謝依涵上班原本穿短裙搭配內搭褲,當晚呂炳宏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問她為何換裝,謝依涵回答是因她學跳水,呂炳宏並沒追查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法官認為,呂炳宏對店長及其他員工,並沒有建立適時處理顧客的身體異常狀況的監督機制,讓謝依涵得以從容將陷於意識不清的被害人帶出店外殺害,無法免除呂炳宏的僱主責任,法官認為呂炳宏對員工未盡到選任及監督注意義務,因此判要賠。

楊晴翔說,謝依涵是在上班期間,先在咖啡店內迷昏被害人,再帶出店外殺害,廣義上來講,要說與執行職務沒關係,是有困難,因為的確是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去下藥,去準備謀殺,從法律上來看,法院的判決並沒問題,但因為此案是殺人,這犯行一般人會覺得不太可能發生的事,卻要顧主去承受,才會讓人覺得呂炳宏無辜。

延伸閱讀 

【最衰老闆番外篇之一】不離不棄 妻子的心內話

【最衰老闆番外篇之二】被喻衰到像梨子 他卻看到幸運

【最衰老闆番外篇之三】另一股東離婚 嘆生死只能隨官判

【最衰老闆番外篇之四】選任監督不周?他:員工殺人會跟我說?

【最衰老闆】媽媽嘴雙屍案 謝依涵殺人始末

【最衰老闆】連帶賠償判決恰當? 法界看法不一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60

  • 恐龍法官依可教化而輕判之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也要連帶責任
    2017年07月20日04:53
  • Jay
    拜托,沙石車撞死人是過失殺人,雇主負連帶責任 相信很多人都可以理解。 但是謝伊涵是預謀殺人,這樣也可以相提並論? 雇主也要負責? 有這樣的法官,難怪大家對司法沒信心。
    2017年07月20日06:33
  • Angela Deng
    沒有窮盡一切可能阻止他殺人。。。 他要殺人是眾所週知嗎?以後每個老闆都必需先預設所有員工都企圖在公司殺人? 同理,男友要不要一起判刑?
    2017年07月20日06:12
  • 呂理政
    照這樣的邏輯來看, 殺人犯畢業的學校、老師, 也得負賠償受害者的責任嗎?
    2017年07月20日06:13
  • 台灣最不缺乏就是恐龍法官這種判決會害死更生人找不到工作因為老闆會怕萬一出事情老闆要連帶賠錢
    2017年07月20日05:00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