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不滿少年客教路涉爆粗拒發收據 官裁定脫罪指事主證供矛盾
八旬的士司機涉於去年9月凌晨時分接載一名16歲少年時,疑不滿少年教路及嫌他駛得慢,多番「爆粗」稱「你咪X嘈,我識行」、「我大X把錢,我唔會收多你1蚊」等。少年要求改到警署,到達後要求收據。該司機疑重置「咪錶」拒發收據,事後被票控「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與「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共兩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該少年的證供不盡不實,庭上證供與拍攝片段內容不一致,拒絕接納其口供,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被告甄根海(83歲)被控「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罪與「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控罪分別指他在2024年9月21日上午2時58分,於深水埗警署外,無合理辯解地拒絕已繳付的士車費的人,就公共服務車輛的車費收據之要求;以及在同日上午2時45分,於楓樹街球場往深水埗警署附近,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地無禮貌及不守規矩。
裁判官指事主證供不盡不實,案發時他對甄的指控針對兜路而非說粗口,根本性質不一致;而其庭上口供與拍攝片段的內容亦不一致,遂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無禮貌罪名不成立。惟她同樣不接納甄的證供,認為其未對法庭說出全部事實,如甄早前自辯說自己是斯文人不說粗口,但事主拍攝的片段顯示他說過。
至於拒發車費收據罪,案發時的士並非到達普通的目的地,被告和事主因車資有爭執,關係由司機乘客轉為對立雙方,非一般乘客索取收據的情況;在場警員目睹甄多次嘗試唯未能印出單據,警員沒有要求甄手寫單據,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S 1073、107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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