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黎與前高層黃偉強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罰
壹傳媒創辦人、正就國安案的被判囚 20 年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四(26 日)讀出部分判詞,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黃早前已服畢刑期。黎智英及黃偉強今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到庭聽取判決。
記者早上所見,高等法院外有約 30 人輪候旁聽籌,人數與周三相若,近 20 名警員在現場駐守,包括通往力寶中心的天橋。有警員向記者表示,如要採訪須邀請該人離隊前往數米外的採訪區。早上 8 時,法庭保安派發公眾籌,亦有傳媒等候囚車駛入。
原審:利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黎於 2022 年 12 月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黃偉強被判監禁 21 個月,黎另被罰款 200 萬元及遭頒 8 年「取消資格令」。
兩人就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董皓哲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已提早退休的彭寶琴審理。
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形容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之一。
上訴方:「共用」處所毋須領牌
律政司: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須領牌
上訴方指,涉案「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並非「佔用」處所,而是「共用」處所,因此毋須領取牌照。黎智英、黃偉強亦沒有披露責任,又指租契並不要求整個土地用於出版、印刷報紙等指明用途。
律政司一方指,「蘋果印刷」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又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處所,都應該申請牌照,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
CACC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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